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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003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8 11:07:21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各项经费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项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支。


第二章原始票据

第三条各部门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一律为“维多利亚vic003”,且必须写全称,不得写简称。

第四条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收据两类。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以上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若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实验室耗材、维修耗材、日用品等,不得只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日用品”等笼统冠名的发票报销,还需附有销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明细或购物清单(盖销货单位印章),办公用品需附有原始扫码小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六条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条取得发票3个月内,持发票等完备的手续到财务处报销,即原则上报销时间超过发票时间3个月以上者,一律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需补充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当年取得的各种报销票据,当年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最多可延长至下一年三月份报销。

第九条票据丢失,必须取得原票据开具单位补开的票据或者加盖票据开据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需补充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需附经翻译人签字的完整中文翻译件。

第三章经费事前审批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经费审批

(一)职能部门业务费(指由党、院办公室统管的职能部门经费,主要用于职能部门办公费、电话费、邮寄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经费、交通费、会议费及其他日常支出经费使用审批):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2.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

3.50000元以上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

(二)职能部门专项经费

职能部门专项经费(包含固定运行经费、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经费):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不需审批表)。

2.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

3.50000元以上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

4.在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运行经费(指水、电、暖、天燃气、班车租赁费),不需事前审批,直接履行报销手续即可。超出预算的则按学院相关规定追加预算,再按照上述程序实施报销。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经费审批

(一)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不需审批表)。

(二)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双签。

(三)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双签—项目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

(四)50000元以上经费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双签—项目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

(五)二级学院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双签制度,重大事项支出需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按月在全体教职工会议进行通报,会议纪要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人员经费的审批(指人事处统一发放的人员费)

各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签—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及科研费的审批。

(一)公务接待费(含出差期间发生的公务接待费)需按照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交流考察等因公出差的,由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按经费审批权限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无需另行填写经费审批表。正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课题经费中列支的出差需课题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费按《科研经费审批及报销流程的说明》文件规定,实行科研经费负责人制,执行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发生费用的审批

在按本章办法审批的基础上,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发生的费用互相审批;凡涉及副院级领导发生的费用均由院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发生的费用按授权审批额度由院级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发生的费用互相签批后,5万元以下(含)由项目分管或协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已签订合同的事项,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事前审批表(原件)控制总额,与报销单集中报销,原则上不得以事前审批表复印件分项目多次报销。如实际支出超出事前审批总额或者费用项目的,则需填写“变更审批表”后,按事前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借款业务按照事前审批权限办理,已办理借款的无需另行填写经费审批表。

第十八条院长不在学校期间,属于院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紧急事前审批或报销,由协管财务院领导经请示院长后代签,院长回校后补签。

第四章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经费报销

(一)职能部门经费报销(含业务费、专项经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签。

(二)职能部门固定运行经费(指水、电、暖、天燃气、班车租赁费),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经费的报销

包含教学经费、学生事务经费、毕业生经费、创收经费及二级学院其他经费,不包含人员经费。

(一)二级学院经费(除学生事务经费、奖助学金经费、毕业生经费、大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经费外),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财务处审签。

(二)学生事务经费、奖助学金经费、毕业生经费、大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经费等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经费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二级学院院长签字—财务处审签。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认为需提报其他部门、工作组审议的事项需其他部门、工作组审议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分额度实行财务处长、分管核算财务副处长及财务主管三级审签制度。5000元(含)以下由财务主管审签,5000元—20000元(含)以下由分管核算的副处长审签,20000元以上由财务处长审签报销。

第二十三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财务开支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处加强审核和监控,审计处加强事后审计,问责追责,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借款业务按照事前审批权限办理,已办理借款的无需另行填写经费审批表。

第五章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为经办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经费报销业务。

第二十六条办理设备、家具、图书等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馆藏图书),须先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持相关发票、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办理报销事宜,具体管理参照《维多利亚vic00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因公借款在预算内严格控制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一事一借,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及时进行清理。借款的审批及还款期限按照《维多利亚vic003借款管理办法(暂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报销。所有课题经费开支应按照课题实际进度在合理开支范围内经研究所备案后据实报销,具体按照《维多利亚vic003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科研经费审批及报销流程的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维多利亚vic003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条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维多利亚vic003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签字后,按照第三章经费授权签批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付款手续

请款报告中应写明根据xx合同xx条款的相关规定,“已付款金额”、“第几次申请付款”、“本次申请金额”、“累计付款金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预算项目”等重要内容,特殊情况要加特别说明。

(一)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需有施工合同(含设计、勘测、咨询等)、合同中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二)支付工程进度付款时,需有合同复印件相关付款部分、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量清单(承包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职能部门确认的工程量报告(没有监理的项目)、审计处出具的审核报告(如委托造价公司,则需审计处确认)、合同中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三)支付工程结算付款时,需有合同相关付款部分复印件、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单、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报告(所有使用部门签署意见)、政府部门批文、合同中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四)支付质保金付款时,需有合同相关付款部分复印件、竣工验收单复印件、质保期满验收单原件、合同中规定付款的其他材料。

(五)对于绿化工程、零星工程和修缮工程等付款,如不能按照上述(一)---(四)项执行时,则需有合同、竣工验收单、审计部门出具的结算资料(包死价合同未发生追加或变更的项目除外,但应在竣工验收单中注明合同无变更)、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报告(所有使用部门签署意见)。


第六章付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原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支票、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结算的,优先选择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提前办理借款手续,具体参照《维多利亚vic003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在签发转账支票时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转账金额,严格限制领取空白支票。用款部门办理银行汇款时,须提供收款方的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第三十四条收款单位应与合同乙方一致。若收款单位为合同乙方的子(分)公司,且乙方为外地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并有项目单位审批人签字的委托书;若合同乙方更名,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三十五条凡发出的支票及办理的银行汇款,因经办人员粗心大意填错、折损、过期等原因退回需重新办理的,按《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每笔支票或汇款收取成本费10元,经办部门可使用内部转账结算,所收费用冲减学院银行手续费用支出。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销、借款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二、四全天,报销业务截止下午4:00,借款、收款业务截止下午3:00。

第三十七条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月末结账时间,季度初所在月第1-3个工作日为上季度结账时间,年末结账时间根据当年财政要求另行安排。

第三十八条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款项,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财发(2017)6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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