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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003重点研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8 11:22:11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学校科研管理改革,培育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参照国家、省重点研发专项管理和经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专项是指学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开展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应用技术研究及可以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通过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科技创新产品、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提升和产品升级,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第三条重点研发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开展,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项目:

(一)A类

学校教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需要配套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科技类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使用重点研发专项资金予以(配套)资助,为课题负责人设立科研经费账户,专款专用,其经费使用参照立项批准部门发布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B类

学校立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科技需求,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重点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产业、行业、民生等方面的应用研发,能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产品创新的项目;涉及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实用性,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来可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二章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为学校在职教师,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全脱产博士后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申报。

第五条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六条优先支持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优先支持与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2.45周岁以下中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

3.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高端人才,与国(境)外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

4.依托学校创新平台和研究中心进行申报的项目;

5.与申报人相关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可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6.在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开展,可以带动教师团队科研能力提升,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项目;

7.以前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发展计划或者被授予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人员。

第七条学校重点研发专项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申报立项评审。特别重大项目可以“一事一议”,单独组织立项评审。A类项目市级及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配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60天内提出配套申请,单独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B类项目每项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情况下2万—20万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经费金额。

第九条科技处牵头组建重点研发专项专家库,专家库由本校专家、校外专家组成;组织专家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形成申报指南,面向全校公开发布。

第十条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绩效目标的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经党委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立项计划下达后,学校按程序与项目承担二级院部、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应将项目预算、资助额度等纳入任务书内容。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重点研发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间接经费主要用于相关管理费用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实行总额控制,按照总经费预算中扣除直接经费中的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20%核定。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资金不外拨。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按照重点研发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编列,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需提供明细,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说明。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维多利亚vic003重点研发专项资助”及项目编号,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维多利亚vic003所有,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的成果确认依据。

第十八条科技处和财务处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二级院部和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指导、科研经费使用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二级院部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专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组织专家对照项目任务书年度应完成的任务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进展不力的项目,项目承担二级院部应及时通知科技处,科技处和财务处视情况暂停拨付下一年度经费。项目承担的二级院部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经费支出的合理合法性负有管理责任,需设立经费备案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保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变更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A类项目执行到期后,由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验收工作。B类项目执行到期后,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类。

第二十二条结项要求。需通过评审专家结项审核,同时,研究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课题研究成果有关论文1篇以上;

2.申请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4.与企业签订横向项目协议书实现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5.该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学校作为完成单位前两位,且项目负责人排名在前5位。

第二十三条科技处联合财务处、审计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重点研发专项时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成果的考核作为对二级院部下一批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重点研发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因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收款人联系方式以及项目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经项目组成员证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项目研究原则上须在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开展。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二级院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组织清查处理,退回所有已经发放的间接费,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学校其他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后续支出。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贡献进行分配,支出时需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院部经费备案人签字后办理财务报销相关手续。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仍有结余,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科技处根据重点研发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务、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二级院部或个人,科技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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