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提升学校技术技能积累和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导向,形成浓厚的科研工作氛围,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鲁教技发〔2015〕1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教科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科研成果奖项必须是政府行为,奖励顺序以获奖证书或成果署名为依据。
第三条 科研成果必须以维多利亚vic003署名且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无异议。
第四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且成果署名排序为第一位。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申报的各类科研成果须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和现从事工作相符或相关。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等次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一等 |
30 |
二等 |
10 |
省(部)级 |
指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专利奖、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等。 |
一等 |
3 |
二等 |
2 |
三等 |
1 |
市级 |
指市政府和省直厅局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山东省职成教科研成果奖、青岛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青岛市专利奖、青岛市科技进步奖、青岛市社科优秀成果奖、青岛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
一等 |
1 |
二等 |
0.5 |
三等 |
0.3 |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科技 |
人文 |
国家级 |
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5 |
3 |
教育部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
- |
2 |
省级 |
国家有关部委、省社科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文化厅、省自然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省软科学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
带资:1 无资助:0.5 |
带资:0.5 无资助:0.3 |
第八条 科研平台奖励标准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
10 |
省(部)级 |
1 |
市级 |
0.5 |
第九条 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类别 |
国际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奖励标准(万元) |
1 |
0.5 |
0.1 |
第十条相关说明
1.奖励所涉及的科研成果项目,维多利亚vic003教职工须为主持人且第一申报单位为维多利亚vic003,科研平台项目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后,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合格并正式挂牌后实施奖励。
2.同一科研成果涉及几个奖项时,不重复奖励,奖金按最高奖项计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审实行两级评审,首先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界定的申报范围和要求,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科研成果进行初审并统计汇总,后由科技处负责汇总审核,经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成果进行鉴定和复审,确定当年的拟奖励科研成果和人员,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在全校公示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金额全额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根据组成人员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项目主持人提交分配方案后,科技处汇总分配发放明细,人事处备案后,统一由财务处进行发放,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为税前奖金。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成果须同时符合《维多利亚vic003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相关科研工作量的规定,否则不予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上述科研奖励,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明属实,学校取消其奖励,全额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成果评奖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异议制度。拟奖励项目在学校内网公示,接受学校监督。公示期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各类科研成果等级认定过程中如有异议,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后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