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科研经费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调剂,科技处据实核准并备案。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费用支出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第二条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保证科技创新团队或项目组(以下简称团队)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旨在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其主要职责是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科研发展及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坚持遵循规律、灵活和协调建设的原则,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可与现有科研秘书或报账员等岗位相结合,按照项目组、课题组等单元,自行选择配备,合理控制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数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从本团队科研课题经费的劳务费、间接费用中列支,经费支出应符合财政相关规定。为建设高质量的科研经费服务环境,财务处报账大厅设专门“科研报销”窗口,为科研人员办理票据报销、项目查询、政策解答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因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收款人联系方式以及项目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经项目组成员证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四条 横向项目按项目合同规定,为对方代购设备器材费(指学院为完成该项目需要,从外单位购置并且在技术合同书中明确代购责任的经费)可减免管理费,项目负责人须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减免及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该部分经费不享受科研奖励政策相关待遇。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