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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003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8 16:39:55    来源:    

(技术学院学发[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维多利亚vic003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 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的处分决定 不服,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及 其他类型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 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五名常任委员和五名临时委员组成。

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 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从常任委员中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 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常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室、安保处 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3人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院工会和院学生会推荐,但不能由申诉人所在二 级学院的师生担任。

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 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委 员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 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 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 校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人递交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签收为准。

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 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 到日为递交日。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 和理由;申诉人的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若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 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诉人于3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 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 诉的;

(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四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 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

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 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工作小组通常情况下至少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同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他们的意见。 如影响重大又事实不清,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有关听证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 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 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可分别 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 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情节认定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 用依据有错误的,学校应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的,学校应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 作出决定的,学校应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直接送达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 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 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方式要记录在案,送达人 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ft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ft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重新予以研究,应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三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听证会议。听证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方 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听证会议,并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和参加人听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 复查程序终止。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议的,应提前2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和参加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 处理委员会另行安排听证会议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委员担当。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三)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五)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并出示对学生 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依据和事由;

(七)听证会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并组织质证;

(八)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和申诉人进行辩论;

(九)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

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记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 章。

听证记录和评议意见是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维多利亚vic003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技术学院教学发[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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